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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柏化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法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0120H。法定代表人:陈敏夫。委托代理人陈桂泉、张志江,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柏化彬,男性,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马家乡沙坝村*组*号。申请执行法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化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3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船舶、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7.07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367.07元。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