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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志会与廖志刚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会,廖志刚,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667号原告:陈志会,女,43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廖志刚,男,37岁,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陈江,男,35岁,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审理原告陈志会与被告廖志刚,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志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会负担。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