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海军、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农场红苗小区17栋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498557-1。法定代表人:万红文。被执行人:刘文艳,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万红文,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海军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除了正在对被执行人刘文艳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法兰西小镇2号楼2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82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87.3元,总计208807.3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8807.3元及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