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昌明与邬东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明,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明,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打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邬东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明与被执行人邬东明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邬东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昌明偿还借款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昌明与被执行人邬东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昌明与被执行人邬东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邬东明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昌明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