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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0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玛多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01刑初2号公诉机关玉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尼玛多吉,男,1968年5月5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住玉树市团结路,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锦鹏、助理检察员代吉文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玛多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尼玛多吉于2016年12月2日从居住在四川省白玉县的桑某手中以每只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只麝香,合计40000.00元。随后又从居住在白玉县的布某手中以每只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只麝香,合计30000.00元。10只麝香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尼玛多吉在返回玉树的途中,在位于玉树市相古村卡沙社设卡点被社卡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了十只麝香。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2016)104号鉴定为10只马麝,价值为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尼玛多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据:1、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追缴的赃物经被告人尼玛多吉对刑事照片及实物进行辨认后确认是自己所购买的十只麝香;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追缴物品的特征、数量和被告人的抓获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尼玛多吉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4、农行存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尼玛多吉于2016年12月2日在四川白玉县农行取过钱的事实;5、被告人尼玛多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在四川白玉县分别从桑某、布某手中各买了5只麝香,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2016年12月5日在返回玉树市途中被抓获的事实;6、证人土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开车回玉树市时在相古村捎带了一名乘客,行至卡沙社设卡点时被社卡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检查,并在我的车里查获十只麝香的事实,7、白玉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受案回执证实,被告人尼玛多吉揭发提供的线索真实、成立;8、辨认、指认笔录,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尼玛多吉于2016年12月5日在巴塘相古村卡沙社境内抓获的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与证人指认的地点一致。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证据间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尼玛多吉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购买交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尼玛多吉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和揭发了赃物来源的线索,为侦破案件提供了真实情况,属于立功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公诉意见,有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尼玛多吉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及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尼玛多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二、违法所得的十只麝香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弋 肖锋审判员 : 苟 永审判员 :卓玛才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玛久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