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项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项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832号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华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项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4第XXXX号)、张某某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东路的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4私字第XXXX**号)、项某某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的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5字第XXXX**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4字第XXX号)、以及张某某、项某某名下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的拆迁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5字第XXXX**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价值1400万元。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霍山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4第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东路的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4私字第XX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项某某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南侧的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5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4字第XXX号)及其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四、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项某某名下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的拆迁房产(证号:霍房权证2005字第XXXX**号);上述一至四项的查封总价值14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