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芦次会、芦亮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4刑申13号李秀连:你因不服本院(2016)豫04刑终275号刑事判决,以你的丈夫芦次会、儿子芦亮亮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芦次会、芦亮亮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经复查,芦次会和芦亮亮向数十人借款,在部分债权人起诉后,汝州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十份民事判决,要求芦次会、芦亮亮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芦次会、芦亮亮均未按期履行,并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分别数次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和罚款,在此期间芦次会、芦亮亮向未对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的数十名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却对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不予偿还,情节严重,芦次会、芦亮亮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你申诉称在偿还债务过程中,芦次会、芦亮亮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经营鸡场按比例偿还债务,但已起诉的债权人要求变卖或拍卖鸡场一次性偿还债务,因芦次会、芦亮亮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在陷入两难的情况下只能对未起诉的债权人慢慢偿还,对已起诉的债权人并非有钱不还,芦次会、芦亮亮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原判决对其二人的量刑明显不当。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判决承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芦次会、芦亮亮对已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拒不偿还债务,却向未起诉的债权人偿还债务,主观上具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芦次会、芦亮亮量刑问题,本院认为,原一审结合芦次会、芦亮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庭审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芦次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原二审考虑芦亮亮应负担的债务数额及责任,改判芦亮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