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玉宇、丁玉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宇,丁玉东,丁新愿,马圣杰,刘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996--1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宇,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丁玉东,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丁新愿,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马圣杰,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秀银,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圣杰在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圣杰在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