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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井元与邵防震、杭州浩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元,邵防震,杭州浩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174号原告刘井元,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邵防震,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杭州浩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226号。法定代表人蒲明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园A区商业城A栋四楼。负责人车国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元诉被告邵防震、杭州浩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井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井元负担。审判员 朱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