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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潼华与方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潼华,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徐潼华,男,汉族,1945年9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号。被执行人方志超,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9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14号民事��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方志超向申请执行人徐潼华支付案件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负担执行费2498元,共计17569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方志超账户存款5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方志超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按照分配额度,申请执行人徐潼华分的案件款1200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徐潼华12000元,剩余案件款161200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