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佟亚军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佟亚军,刘永利,佟胜英,郭金凤,潘政有,苏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佟亚军,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被执行人佟胜英,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被执行人郭金凤,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被执行人潘政有,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被执行人苏永香,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发村。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佟亚军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