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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裴淑兰与任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91号被执行人:任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执59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任印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印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印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4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爱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