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裴淑兰与任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91号被执行人:任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执59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任印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印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印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4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爱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