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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张楚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张楚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袁琳,行长。被申请人:张楚桐,女,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申请人张楚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楚桐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