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仙凤、潭志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俞仙凤,潭志泉,潭钊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再3号原审原告:俞仙凤,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审被告:潭志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浦北县。原审被告:潭钊泉,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浦北县。原审原告俞仙凤与原审被告潭志泉、潭钊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703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潭志泉、潭钊泉的诉讼主体有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70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因原审原告俞仙凤在原审中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院(2016)浙0703民初4051号案件对原审被告潭志泉、潭钊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俞仙凤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703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俞仙凤撤回本院(2016)浙0703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潭志泉、潭钊泉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俞仙凤负担。审 判 长 俞国强审 判 员 郎锦惠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