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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凤梅与刘灯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梅,刘灯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民特10号申请人:刘凤梅,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刘灯福,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港(被申请人的儿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刘凤梅申请认定刘灯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凤梅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家父。申请人母亲古毓容虽与被申请人于十多年前离婚,但因被申请人交通肇事并遭受故意伤害而受害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古毓容一直承担着照顾被申请人的工作。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2017)渝0105民初2236号案,被申请人依法已对该案提起了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236号案本诉及反诉均需先行对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宣告。为此,申请人依照上述法律等规定,特提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母亲古毓容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刘金港称,刘凤梅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灯福于1964年4月23日出生,2015年6月9日被申请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到重庆市万盛安康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1、颅脑外伤:(1)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颞骨骨折;(4)右颞顶部头皮血肿;(5)双侧耻骨下肢陈旧性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古毓容与被申请人十多年前已离婚,申请人、刘金港为被申请人的子女。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灯福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度痴呆);2、被鉴定人刘灯福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可担任其监护人。古毓容现已不是被申请人的配偶,已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灯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凤梅为刘灯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权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