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春国与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国,李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45号原告:郑春国,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顺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春国与被告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郑春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国自愿撤回与被告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本院决定由郑春国负担。审判长 孙 锋审判员 邓金朝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