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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春国与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国,李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45号原告:郑春国,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顺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春国与被告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郑春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国自愿撤回与被告李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本院决定由郑春国负担。审判长 孙 锋审判员 邓金朝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