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绪颖与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颖,朱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93号原告:杨绪颖,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朱启强,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杨绪颖与被告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绪颖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绪颖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绪颖负担。审判员 王 云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