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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67号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8694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儒浜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卫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376773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罗墩村。法定代表人:陈日常。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强者共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元,由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