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特5号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住所地威远县小河镇北大街6号。负责人:辜建,行长。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小河镇。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的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