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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与张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张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61号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一段**号商务楼***号。负责人:童婷婷,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祥,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杨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雯琦书 记 员 杨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