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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海利、李蕊等与张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利,李蕊,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民初105号原告:周海利,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蕊,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悟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诚,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周海利、李蕊与被告张诚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周海利、李蕊于当日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重新装潢费用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蕊及原告周海利、李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李悟非,被告张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海利、李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诚赔偿房屋因渗水支出的费用、重新装潢的费用、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因渗水损坏的损失,暂定2万元;2.判令张诚立即对凤凰三村16幢甲单元202室房屋进行维修,防止再发生渗水、漏水;3.由张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周海利、李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张诚赔偿周海利、李蕊重新装潢损失6440.87元及装潢期间的房租费用4500元。事实和理由:周海利、李蕊与张诚同住凤凰三村小区,是楼下楼上的邻居关系。张诚家中的座便器反水,因其一直不在该房居住,经过几个月时间反水量巨大,逐渐将周海利、李蕊家的屋顶及部分墙壁装潢泡烂,最终污水滴入周海利、李蕊家中。周海利、李蕊在查找漏水原因时才发现自己家中吊顶内积水严重,屋顶已被楼上渗水浸泡数月之久。后周海利、李蕊与张诚联系,但张诚一味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周海利、李蕊联系物业之后开门进入其家中。后发现张诚家中卫生间的积水已经没过脚面,地板已经泡烂,踩上后有水溢出。周海利、李蕊与张诚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张诚辩称:请求驳回周海利、李蕊要求赔偿房屋渗水费用的诉讼请求,张诚对其主张的维修费金额也不予认可。1.周海利、李蕊家中的渗水是因为建筑物业主共用的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堵塞处为一楼排污管出墙处(后由物业进行疏通)。由于下水管道堵塞,污水无法排放,造成二楼张诚家中马桶泛水。张诚是因排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失最大的业主。2.张诚长期不在该房居住,可以排除是张诚的不文明使用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周海利、李蕊在诉状中的陈述也对此予以认可。张诚对周海利、李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周海利、李蕊要求同为受害者的张诚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3.房屋公共排污管,一般是供楼上楼下等相邻业主排放污水的设施,属于相邻业主共同所有。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排污管道的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第一责任人应是物业管理公司,相关的损失也应由物业公司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周海利、李蕊并未就此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属于恶意诉讼。4.此次公共排水管的堵塞处为一楼出墙处,堵塞的原因可能与周海利、李蕊擅自更改建筑物外墙有关。二人在装潢时的更改行为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排水管线设施不同程度上受损,请求判令二人恢复建筑外墙至原竣工状态。经审理查明:周海利、李蕊系凤凰三村16幢101室的业主,张诚为楼上201室的业主。2016年3月底,张诚到上海居住,至本次纠纷发生前未再返回。期间,张诚家中的座便器反水,污水漫入屋中。2016年11月9日,周海利、李蕊发现楼上有污水滴入家中后,联系该小区所在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勘查,漏水情况属实,漏水原因为“16幢甲单元202室洗手间座便器下水堵塞(家中无人居住),污水由二楼渗透至一楼而导致一楼”漏水。后周海利、李蕊与张诚联系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经周海利、李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坏、重新装潢的费用和维修费用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重新装潢、维修工程造价为6440.87元。周海利、李蕊支出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凤凰三村16幢102室房屋由周海利、李蕊等五人居住。至本案庭审时,该房尚未重新装潢,五人也未外出租房居住。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诚是否应对周海利、李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诚与周海利、李蕊两户作为楼上楼下邻居,应当合理利用相邻部分,便利对方,尽量不妨碍相邻一方的生活。张诚作为楼上住户,因该房长期无人居住,其洗手间座便器下水堵塞,污水由二楼渗透至一楼而导致一楼住户周海利、李蕊的房屋受损,周海利、李蕊作为楼下相邻房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张诚对发生渗漏水的202室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101室房产重新装潢、维修费用。鉴于张诚在事故发生后已对202室房屋进行维修,该房目前已经不再渗漏水,周海利、李蕊的该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已经得到履行,本院对此不再审理;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周海利、李蕊重新装潢、维修支出的费用为6440.87元,张诚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周海利、李蕊尚未外出租房,本院对其主张的三个月4500元的房租费用不予采纳。张诚辩称该建筑物业主共用的公共排污管道发生堵塞导致其卫生间反水,堵塞的原因可能与周海利、李蕊擅自更改建筑物外墙有关。该辩解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海利、李蕊重新装潢、维修费6440.87元;二、驳回原告周海利、李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050元,由原告周海利、李蕊负担20元,被告张诚负担3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玉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