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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兆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映,陈相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285号原告:刘兆映,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理人:吴明惠,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刘兆映。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林,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原告刘兆映与被告陈相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兆映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映撤诉。审判员  龚亦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