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子恋与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恋,孟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467号原告:张子恋,女,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鹤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孟利,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恋诉被告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恋于2017年5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恋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子恋承担。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