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62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7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同年4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已判刑)因怀疑女友刘某与其前男友被害人汪某发生性关系而心生不满,遂邀约被告人林某及李某2(已判刑)帮忙教训汪某,李某2又邀约了“小凡”(身份不详)、被告人林某又邀约了“中中”(身份不详)共同参与。2015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及谢某、李某、刘某、“小凡”、“中中”等人至本市某某花园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被害人汪某家中,刘某敲开大门后,被告人林某掌掴被害人汪某,李某2对被害人汪某拳打脚踢,谢某用平板电脑及支架击打被害人汪某头部,致其受伤,后谢某当场劫取被害人汪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黄金项链1条(价值25,276元)。事后,谢某、李某2将黄金项链销赃,谢某分给被告人林某好处费1,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全身多处挫裂伤、挫伤及甲床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法医鉴定意见、价格认���意见书,被害人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林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谢某给其好处费是当天给的,不是在销赃后给的钱。经审理查明,谢某(已判刑)因怀疑女友刘某与其前男友被害人汪某发生性关系而心生不满,遂邀约被告人林某及李某2(已判刑)帮忙教训汪某,李某2又邀约了“小凡”(身份不详)、被告人林某又邀约了“中中”(身份不详)共同参与。2015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及谢某、李某、刘芳、“小凡”、“中中”等人至本市某某花园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某室被害人汪某家中,刘某敲开大门后,被告人林某掌掴被害人汪某,李某2对被害人汪某拳打脚踢,谢某用平板电脑及支架击打被害人汪某头部,致其受伤,后谢某当场劫取被害人汪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黄金项链1条(价值25,276元)。事后,谢某分给被告人林某好处费1,000元。谢某、李某2将黄金项链销赃后所获赃款由谢某、李某2等人分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全身多处挫裂伤、挫伤及甲床出血,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汪某报案称,2015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其在家被人殴打,并被人拿走一条金项链、3,000元现金。2、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情况。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9日凌晨3点17分左右,我开��在某某区某某地铁站附近接了一个滴滴订单,是从某某花园某小区到某某路某某医院的,对方是个女的。到某某花园某小区西门时,一男一女上了我的车,让我把车开到某小区里面。过了几分钟,之前那个男的和另外一个男的架着一个受伤男子上车,坐在出租车的后面,又出来一个胖男子,坐在副驾驶,那个女的就没有出现了。之后我开车到某某公园时,坐在副驾驶的胖子就下车了,之后到某某医院。两名男子给了车费后,把伤者留在车上,他们就坐另外一辆的士车离开。我看伤者很严重,怕他出事,就问他要不要报警,他说不需要,要在我车上坐一下,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受伤男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朋友来接他。之后我就离开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谢某发现我和汪某有联系后,电话联系李某2说有案子要办,李某2到了谢某家后,谢某就把我和���某的事情说了,还说要教训汪某,要把他废了之类的话,李某2答应了。2015年8月19日凌晨2时,谢某逼我说了汪某在某某花园的住址,谢某就带着姚某、李某2等4人去了汪某家里。到了某某花园汪某的住址后,谢某他们就进门了,我跟谢某后面进门,进门后谢某就跟汪某说“你把我老婆睡了”,然后李某2先开始动手打汪某,我就出去了,等我再进去时看见汪某身上有血,谢某还拿着一个平板电脑架子打汪某,我就拉着谢某说算了,不能再打了。谢某就停手了,之后我用“滴滴打车”给谢某叫了一辆出租车,我跟谢某坐出租车走了,后来我听谢某打电话给李某2,让他叫把汪某送到医院。谢某是我的现任男朋友,汪某是我前男朋友。谢某发现我跟汪某有联系,就怀疑我跟汪某有什么牵扯,谢某说就想找汪某出气。去汪某家中的加我一共是6个人,我、谢某、姚某、李某2��中还个人有两个不认识的。当时我在门外,谢某是否找汪某要钱我不清楚。出门时我看到谢某给了姚某500元,后来听谢某说他给了李某2千把块钱说是租房子的。当时谢某身上是没有钱的,之后我私下问谢某你当时的钱从哪来的,我很奇怪,因为谢某应该是没有钱的,谢某说钱是汪某给他的,也没有说原因。谢某从汪某的房间出来时,左手拿了汪某的黄金项链,因为我之前认识汪某时,见他带过。大概是8月20日左右,谢某跟我说,要我把那个黄金项链给他,他拿着项链和李某2出去,回来时就有一万元钱,而且项链也没有了,被林某卖掉了。钱没有给我,我没有用。我没有和汪某发生性关系,是谢某偏激往这方面扯。5、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19日凌晨3点左右,我的前女友刘某打电话给我,说她过一会到我家来谈事,叫我把楼栋外面铁门开着,她��会直接进来,我就把铁门打开。大概10分钟后,我听到铁门响了,认为她来了,就去开房门,刘某进来了,接着冲进来5个男的。站在最前面的一个问我是不是汪某,我说是的。这个人就推我,让我坐下来谈一谈。我问他们到底有什么事,想干什么。那个男的叫我坐着,并问我和刘某是什么关系,跟我说他叫“磊子”,刘某是他女朋友。“磊子”拿我桌上的懒人手机支架打我的头,之后还用我的苹果mini平板砸我的头。我双手抱头蹲在地上,旁边的人都冲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持续了10分钟左右,我的头不停流血,地上都是血,我就喊“不能打了,再打要出大事了”。“磊子”就叫他们停手,对我说不打也行,叫我拿钱。我说这是干吗,我又不欠你什么钱,“磊子”说不管,反正要我拿钱。我无奈只好叫他们去拿我床上的钱包,他们拿过来后,叫我打开,我打开钱包,说里面就这些钱。“磊子”喊说不够,我说我上去找我母亲要,“磊子”不让我去,这时他拿把剪刀朝我挥过来,我用手挡住,剪刀扎在我的手上。我说你们到底干吗,钱不够我再去拿,别打了。“磊子”想了一会,他说要我自己想个办法,我说我没办法,我脖子上面有条黄金项链,给他们。“磊子”叫我取下来,我取下来给“磊子”。他们进来后“磊子”先动的手,拿我家桌上懒人手机支架朝我头砸,我用双手护住头后,他就用支架打我后脑勺,我蹲在地上,他又拿起我的苹果mini平板打我的头,他们其中一个人站到门口望风,其他三个人也上来对我拳打脚踢。不停用脚蹬我的头部和腰部。我的脸部和后脑勺不停流血,腰部有淤血,手背被划伤,手指也有淤血。我的苹果mini平板被打坏,他们还拿走我的一条金项链,85克左右,是2013年上半年购买的,还有现金3,000元左右。金项链是2013年上半年购买的,有发票。6、同案犯谢某的供述证明,事发前我问我女朋友刘某这几天做什么了,她说话吞吞吐吐,说是去汪某那里玩了的,我问去做什么,她说吸麻果,我问你们发生关系没有,她说发生了,我说那你们去谈朋友吧,她说她不是自愿的,我说那我就帮你教训一下汪某。我就打电话叫了李某2和林某,我跟他们说刘某被别人强奸了,一起去教训一下对方。他们又都各自带了一个人,我不认识。后来我们一起坐的士到某某花园汪某的住处,是刘某打电话要汪某开门的,刘某第一个进去,李某2和林某跟着进去,我又在后面进的,我进去后看到林某、李某2已经和汪某打起来,李某2和林某对汪某拳打脚踢,我就上去拿了一个ipad打对方头部,汪某的头部就被我砸流血了,汪某求饶,我们就停手了。汪某就求饶说赔钱,我说好,汪某���赔刘某5万元,我说好,他又说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先给一条金项链,剩下的2万元一个月之内再给,我说好,然后他就拿了一条80多克的金项链给我让我给刘某。汪某还从钱包里拿出3,000元现金,我都收下了,然后我们就走了。事后我分给林某1,000元和李某21,000多元钱,作为辛苦费。我把金项链给了刘某,过了几天李某2过来说他需要钱,我和李某2就去某某小区旁边一家当铺把链子当了17,000元钱,我给了李某25,000元,给了刘某10,000元,剩下的2,000元我买了麻果,我、李某2、刘某以及别的朋友一起吸了。7、同案犯李某2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19日凌晨,我接到谢某的电话,他跟我说要我叫几个人一起去办事,我就叫了小凡,两个人一起去谢某家,谢某说他女朋友刘某被汪某强奸,要教训汪某,我同意了。之后谢某又叫了林某。接着我们就到了某某花园汪某的家,���某怕汪某不开门就要刘某先进门,不要关上门,我们跟着进去。刘某就跟汪某打电话,说她在门口,刘某进门后,谢某进去了,我以及小凡,林某和林某的朋友也跟着进去。我们进去后,汪某坐在沙发上看电脑,谢某一进去就拿起平板电脑的架子砸到汪某的头上,然后又拿夹电脑的夹子往汪某的头上砸,当时汪某的头被打破了,流了很多血,谢某跟汪某说“我叫磊子,我的女人也敢玩”,说完又打了那个男的几下,那个男的就说错了错了,谢某就问汪某这个事情怎么解决,汪某就说我赔钱,谢某问赔多少,汪某说3万,谢某就恶狠狠地问道“你说几多啊?”,汪某慌忙改口说赔5万元,谢某就答应了。汪某又说身上没那么多钱,脖子上有条黄金项链值18,000元钱,取下来先给谢某,其余之后再给,谢某就把黄金项链拿走了,接着谢某和刘某就走了,小凡和林某把汪某送去医院。事后谢某就给我600元,给林某800元。后来谢某说要我陪他一起把项链当掉,后来就去了他家旁边的当铺,以17,000元钱当了,他分了我4,000元,我把其中1,000元给了小凡,其余用了。8、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底,我接到谢某的电话,他跟我说他女朋友刘某被别人睡了,要我帮他的忙,我就去了,后来我们在某某花园碰头,有谢某、刘某、李某2及李某2的朋友、我和中中。我们是跟着谢某走过去的。刘某联系了汪某,门开后,我们就进去了。我们进去后,汪某看到我们几个陌生人就很不礼貌,我当时打了他一巴掌,接着李某2用拳头打他,用脚踢他,后来谢某进去了,就叫我出来到门口望风,因为是在一楼的缘故,我看到谢某也是扇了他几巴掌,用脚踢他身体,还在桌子上拿了类似夹子的工具打汪某的头,刘某、李某2的朋友、还有中中都没有动手。后来谢某就问汪某,你是不是在我坐牢的时候把我女朋友睡了,汪某说是的,我做的我认。谢某又说那你既然做了,也认了,是不是该拿出些诚意来。这时汪某就把他的钱包掏出来,把里面的钱都拿出来,估计一、二千元,具体多少也不清楚,谢某看到后就说你这是什么意思,就准备这样解决?汪某又把黄金链子放到桌子上,后来谢某就把黄金项链和钱拿了,要我和李某2的朋友送汪某到医院看病。我们就分头散了。把汪某送到医院后,我接到谢某的电话说大家一起去南湖他家碰头。到了他家,他拿出1,000元给我,说这是我来一趟给我的车费,我就把钱甩到电视机旁,对他说要帮忙就不谈钱,要把钱这钱也给少了,后来谢某又说你朋友也辛苦了,就当是车费,我就把钱拿了,给了中中600元,自己拿了400元。400元都用掉了。他也给了李某2钱,李某2也接了,具体��了多少我不清楚。金项链的事,我没有经手。9、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汪某全身多处挫裂伤、挫伤及甲床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1条重82.6g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276元。11、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某提出其事后分钱,但未参与谢某和李某2销赃的辩解意见,本院已客观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丹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