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学定与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定,陈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定,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陈昌奎,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韩学定与陈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法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昌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昌奎的银行存款,无超过100元的余额。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执1885号商请移送执行函,被执行人陈昌奎的房产已抵押给哈尔滨银行,哈尔滨银行已申请执行,且该部分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陈昌奎无车辆信息。因此,被执行人陈昌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臣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罗万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