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异9号异议人: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程心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黎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50号。法定代表人:段曙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异议人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6)苏1081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只能就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江苏国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