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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504-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玲媛诉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媛,朱伟红,黄光辉,杨小东,成建国,张亚惠,陈忠毅,陶建国,周淑平,李浩,叶玉婷,彭望,刘迷,宋学伟,宋燕欣,王艳丽,杨云青,邹跃明,唐爱平,徐瑛,杨文建,楚柳,李昃,刘桂才,马经蓉,陈星明,陈琛,李丽娜,周岳纯,俞新文,许维,周映余,宾小洲,彭成法,卢朝霞,龚佑华,陈贵阳,杨保国,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504-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玲媛,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伟红,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光辉,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成建国,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亚惠,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忠毅,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建国,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淑平,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玉婷,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望,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迷,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学伟,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宋燕欣,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云青,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跃明,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爱平,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瑛,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文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楚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昃,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桂才,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经蓉,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星明,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琛,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岳纯,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新文,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维,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映余,女,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宾小洲,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成法,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卢朝霞,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佑华,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贵阳,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保国,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玲媛、朱伟红、黄光辉、杨小东、成建国、张业惠、陈忠毅、陶建国、周淑平、李浩、叶玉婷、彭望、刘迷、宋学伟、宋燕欣、王艳丽、杨云青、唐爱平、邹跃明、徐瑛、杨文建、楚柳、李昃、刘桂才、马经蓉、陈星明、陈琛、李丽娜、周岳纯、俞新文、许维、周映余、宾小洲、彭成法、卢朝霞、龚佑华、陈贵阳、杨保国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174-2193、2201-2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的银行账户(43001530061050002569);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