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9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林、柏书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书云,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978-2号申请执行人:柏书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柏书云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柏书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以(2016)川1621执978-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林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项目部应领取的工程款中予以冻结105723元,并予以扣留、提取,协助执行单位至今未将此款转入本院标的款帐户,柏书云虽称已经得到此款,但未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且被执行人李林亦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本案现暂时无法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柏书云发现被执行人李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