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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张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明,张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96号原告:张德明,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梨,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德明与被告张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德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德明负担。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