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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国强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强,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984号原告范国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翟文华,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军,男,被告公司员工,住公司。原告范国强诉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7元,原告承担683.5元,退回原告683.5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小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