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卫静与杨世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静,杨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卫静,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长垣县恼里镇乌岗村。身份证号:410728198401052045被执行人杨世红,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长垣县蒲东区东关街蒲东新区。身份证号:41072819680708003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豫0728执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3日10时至2017年5月4日10时止在长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杨世红所有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区文化路西侧富美清华北园4幢1单元20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蒲东区字第A3028**号)。2017年5月4日10时,买受人李秀英(女,汉族,身份证号:410728196007202042)以360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世红名下位于长垣县蒲西区文化路西侧富美清华北园4幢1单元201号房产(房权证号:蒲东区字第A302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