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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兴全与抚顺市眼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全,抚顺市眼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刘兴全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眼病医院。法定代表人:翟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勇,该院医务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该院医师。上诉人刘兴全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眼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兴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抚顺市眼病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勇、徐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兴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抚顺市眼病医院赔偿刘兴全各项损失26712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相应级别另行主张。事实和理由:一、抚顺市眼病医院对刘兴全伤情处置不当,对未取铁锈的后果预计不足,撕毁刘兴全的病历,变更确诊结论转院,违反医疗操作规范。抚顺市眼病医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二、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申请程序错误。三、《眼科学》是学术解释,不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抚顺市眼病医院应当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和导致刘兴全右眼伤残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本案虽没有鉴定结论,但刘兴全受伤致残严重,应当准予鉴定。五、刘兴全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数额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抚顺市眼病医院辩称:一、刘兴全角膜异物取出是干净的,眼睛疼痛是角膜炎症导致。二、我院没有撕毁刘兴全的病历。三、刘兴全右眼角膜黄斑变性与角膜异物无关。四、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院存在医疗过错。刘兴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抚顺市眼病医院承担因医疗损害给刘兴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75845元,其中:医疗费2826.21元、误工费261000元(2004年12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35元/天计算)、残疾器具费600元、交通费25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725元、复印费98.80元;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抚顺市眼病医院负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4年12月3日刘兴全因磨铁钉时,铁屑进入右眼,到抚顺市眼病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右眼角膜异物,角膜炎,抚顺市眼病医院在门诊将刘兴全眼中异物取出。此后,刘兴全多次到抚顺市眼病医院门诊复查,换药。2004年12月14日,刘兴全到北京同仁医院就诊;2005年12月21日,刘兴全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2006年10月10日,刘兴全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中心性视网膜病变;2008年8月14日,刘兴全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病变;2009年2月23日,刘兴全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复诊,诊断为右眼黄斑病变。2009年中国医大附属盛京医院眼底造影图文报告单,造影所见及诊断:“右眼黄斑变性”;2016年4月5日,刘兴全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黄斑陈旧病变,黄斑萎缩;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首诊记录中记载:“记录时间2016-06-14,门诊诊断黄斑变性陈旧性”,眼底照相中记载:“右眼黄斑部陈旧性病变”。抚顺市眼病医院在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供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赵堪兴杨培增主编,全国高等学校《眼科学》第7版教材一份,其中第207页,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多为50岁以上,双眼先后或同时发病,视力呈进行性损害。该病是60岁以上老人视力不可逆性损害的首要原因,其发病率随年龄增加而增高。确切病因尚未明了,可能与遗传因素、黄斑长期慢性光损伤、代谢及营养因素等有关。2016年6月12日,一审法院依据刘兴全申请,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沈阳徍实司法鉴定所对刘兴全提出的“抚顺市眼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诊疗行为与刘兴全右眼失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6年6月21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能力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7月6日,一审法院将此结果通知刘兴全,刘兴全向一审法院表示可以自己寻找鉴定机构,找到后通知一审法院。2016年8月26日刘兴全向一审法院申请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选择一个鉴定机构对其申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向其明确告知,本案的审理结果将以本次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无论是否作出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不再另行组织鉴定。刘兴全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要求从四个北京的鉴定机构中选择一个,无论这四个鉴定机构是否受理,能否鉴定,以及作出何种鉴定意见,均无条件接受。抚顺市眼病医院向一审法院表示同意从刘兴全选定的四个鉴定机构中选定一个进行鉴定。2016年9月27日,一审法院通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兴全提出的“抚顺市眼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诊疗行为与刘兴全右眼失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能力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性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刘兴全向一审法院两次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抚顺市眼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诊疗行为与刘兴全右眼失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通过委托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方式两次选定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无法确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关于刘兴全主张的抚顺市眼病医院存在撕毁其病历的行为,因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兴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8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2719元,由刘兴全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兴全向本院提交一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首诊记录》,证明2017年3月20日刘兴全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治疗;抚顺市眼病医院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抚顺市眼病医院向本院提交一份《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证明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又称老年性黄斑变性,多起病于50岁以上,其发病可能与遗传因素、环境影响、慢性光损害、营养失调、有毒物质侵害、免疫性和心血管疾病有关;刘兴全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指南与抚顺市眼病医院一审出示的《眼科学》记载相矛盾,不能采信。抚顺市眼病医院对刘兴全举证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首诊记录》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抚顺市眼病医院举证的《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属于学理解释,且现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刘兴全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接受诊疗,经诊断为“右黄斑变性陈旧性”。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经一审法院两次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均以不具备鉴定能力为由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二审中,刘兴全也暂未能找到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因此,现有证据暂不足以认定抚顺市眼病医院对刘兴全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刘兴全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刘兴全的诉求暂无法支持,刘兴全可在找到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相关机构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刘兴全的上诉请求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7元,由刘兴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