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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际祥、田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际祥,田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田际祥,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文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02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楚俭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即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8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收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符 军审 判 员  袁义平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