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际祥、田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际祥,田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田际祥,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文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02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楚俭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即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8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收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符 军审 判 员 袁义平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