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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刑初4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林西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助理检察员相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丁某骑着从红山区盗窃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到乌丹镇疙瘩窝铺村林家地组欲盗窃村里的毛驴,在盗窃毛驴之前在该村贾某家盗窃”隆鑫”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2、2016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乌丹镇疙瘩窝铺村林家地组张某家院中实施盗窃,将盗窃到的两头毛驴拉到村西地里用尖刀杀死,将其中一头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毛驴价值人民币11457元。3、2016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在松山区上官地镇五家村耕地边盗窃凌某红色铃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38元。4、2016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广德公镇二道洼村,在村东北角农田边上盗窃郭某毛驴一头,将盗窃的毛驴拉到村边葵花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割肉、扒皮,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638元。5、2016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梧桐花镇潘家窝铺村敖包村民组,在村北205省道边上盗窃王某1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边玉米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8911元。6、2016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五分地镇头分地村,在村南梁子高粱地边上盗窃李某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高粱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后将皮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8911元。7、2016年8月22日至22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解放营子乡太合昌村川宝棚组,盗窃杨某家毛驴两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路北的大渠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47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毛驴价值人民币15965元。8、2016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桥头镇崔家营大海苏沟组,在王某2家大门口盗窃王某2”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20元。9、2016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的二轮摩托车××旗盗窃完梁某家商店后,顺路在吴某1家大门口盗窃吴某1沈阳金杯半挂汽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167元。10、2016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桥头镇北常胜村北井组,盗窃该村杜某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路北的林地里用尖刀杀死,在扒驴皮、割肉时,发现村里人开始找驴,于是将摩托车和驴扔在原地后逃走。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638元。11、2016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将盗窃到的毛驴装到农用车上拉到克旗大营子市场贩卖,在市场上被人认出农用车是被盗车辆,丁某弃车、驴逃跑。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200元。12、2016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盗窃桥头镇桥头村敖包西村民组刘某家门前一辆”福田”牌农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33元。13、2016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的二轮摩托车××旗在商店盗窃了七条零五盒香烟和两瓶”老村长”白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5元。综上,被告人丁某共盗窃13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9628.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丁某骑着从红山区盗窃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到乌丹镇疙瘩窝铺村林家地组欲盗窃村里的毛驴,在盗窃毛驴之前在该村贾某家盗窃”隆鑫”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2、2016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乌丹镇疙瘩窝铺村林家地组张某家院中实施盗窃,将盗窃到的两头毛驴拉到村西地里用尖刀杀死,将其中一头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毛驴价值人民币11457元。3、2016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在松山区上官地镇五家村耕地边盗窃凌某红色铃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38元。4、2016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广德公镇二道洼村,在村东北角农田边上盗窃郭某毛驴一头,将盗窃的毛驴拉到村边葵花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割肉、扒皮,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638元。5、2016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梧桐花镇潘家窝铺村敖包村民组,在村北205省道边上盗窃王某1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边玉米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8911元。6、2016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五分地镇头分地村,在村南梁子高粱地边上盗窃李某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高粱地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后将皮带走卖掉,得赃款2000元被丁某挥霍。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8911元。7、2016年8月22日至22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解放营子乡太合昌村川宝棚组,盗窃杨某家毛驴两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路北的大渠里用尖刀杀死,将驴扒皮、割肉,然后将皮、肉带走卖掉,得赃款47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毛驴价值人民币15965元。8、2016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桥头镇崔家营大海苏沟组,在王某2家大门口盗窃王某2”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20元。9、2016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的二轮摩托车××旗盗窃完梁某家商店后,顺路在吴某1家大门口盗窃吴某1”沈阳金杯”半挂汽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167元。10、2016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一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到翁旗桥头镇北常胜村北井组,盗窃该村杜某家毛驴一头,将盗窃到的毛驴拉到村路北的林地里用尖刀杀死,在扒驴皮、割肉时,发现村里人开始找驴,于是将摩托车和驴扔在原地后逃走。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638元。11、2016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将盗窃到的毛驴装到农用车上拉到克旗大营子市场贩卖,在市场上被人认出农用车是被盗车辆,丁某弃车、驴逃跑。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200元。12、2016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盗窃桥头镇桥头村敖包西村民组刘某家门前一辆”福田”牌农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33元。13、2016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骑着盗窃来的的二轮摩托车××旗在商店盗窃了七条零五盒香烟和两瓶”老村长”白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丁某共盗窃13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962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翁牛特旗公安局立案及受案情况。2、失主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早晨4时许,她从家出来后,发现她家大门口的西侧闪了个二十多厘米的空,院里驴圈里的两头毛驴不见了,他就发动村里的人帮助找,在村子西面的地边发现了她家的两头毛驴,两头毛驴都已经死了,靠南侧死的那个毛驴驴皮已经被扒了,靠北侧死的毛驴皮没被扒,驴的脖子被砍了个口子。3、失主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5日中午12时许,他把毛驴拴在了二道洼村东北角的农田边上,在306国道就能看见他家的毛驴。当日下午2时许,他去拴毛驴的地方,发现毛驴没有了,拴驴的钢绳在地上。8月6日早晨,他在距离拴驴80多米的葵花地里找到了毛驴,毛驴已经死了,毛驴死时的地点距离葵花地头四十多米,驴皮被拉走了,驴屁股少了约十多斤驴肉。4、失主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9日上午7时许,她把毛驴放在其村国路的旁边让驴吃草,然后就回家了。当日上午8时许,她回去找驴,发现驴不见了,然后便开始找驴,后来进入玉米地找,发现驴被杀了,驴皮被人拿走了,还割了块驴肉,她便报了警。5、失主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2日5时许,他把毛驴拴到头分地村南面高粱地的北头吃草,然后就回家了。当日上午11时许,他发现驴不见了,便顺着毛驴蹄印寻找,发现毛驴沿着公路边的高粱地向南边走了,在距离拴驴地点200多米的高粱地边发现了自家的毛驴,毛驴已经死亡,驴皮被人拉走了。6、失主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3日早上3时许,他起床后就发现毛驴不见了,便立即报了警,然后开着摩托车找,后来在敖包村公路北侧的后大渠里发现了自家的驴,其中两头大驴已经被杀,尸体被扔在了大渠里,皮都被扒掉了,被杀的两头驴的后腿肉都被割掉一块,还剩下一头小驴驹在现场留着没有被杀。7、失主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9日晚上7时许,他将自己的一辆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在了自家的大门口,8月30日上午5时许,他起床后发现车不见了,便到派出所报了警。8、失主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5日晚上,他回到家中把其一辆”沈阳金杯”车停到了家门口。第二天早上他出门时看见车没了,便打了”110”报了警。9、失主田某有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他在北洼子大棚区自己家的大棚里干活,从棚里出来后就看见其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不见了。10、失主杜某的陈述证实,他在桥头镇北常胜村北井村民组居住。2016年9月7日晚上9时许,他将家里的大门在里面插上后就休息了,12时许他起来后发现大门打开了,他到后院发现驴圈被打开了,圈中的毛驴不见了。他发现毛驴不见后便骑着摩托车去找,在他家南面300米左右的牛场路口里面的草丛里看见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后面带着一个深绿色的双挎兜,他到跟前后看见摩托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就上前把摩托车钥匙拔了下来拿走了。凌晨50分许,他又回到那辆摩托车附近,看见摩托车移动了几米在地上放着,后面带着的挎兜不见了,他接着寻找,在摩托车北面不远的草丛内发现他家的毛驴倒在地上死了,毛驴的皮已经被扒开,毛驴周围都是血,毛驴脖子上动脉应该是被刀割开了,毛驴边上放着一个黑色的纤维袋子,袋子里面是从他家驴的后腿上割下来的驴肉。11、失主薛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2日19时许,他家的一头毛驴就在其家院子外西北侧,当日22时许,他出去时发现毛驴不见了。12、失主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3日3时许,他把他的一辆白色”福田”牌农用汽车停放在××镇的家门前。9月5日6时许,他和他的工人一起将那辆”福田”牌农用汽车里拉的发电机放到一辆”解放”牌卡车里,然后他们就开着该车外出干活了。2016年9月8日10时许,他才开着这辆”解放”牌卡车回到家中,并将该车停放在家门口。9月27日16时许,他见那辆”解放”牌卡车还在那停着,突然想起来该车停放的位置就是原来那辆”福田”牌农用汽车停放的位置,那辆”福田”牌农用汽车丢失了。另外,那辆”福田”牌农用汽车是他于2011年在付广龙处花三万元购买的,具体登记的车主是谁他不清楚。13、失主贾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3日20时许,他骑着自己的一辆红色无牌号”隆鑫”125型摩托车回到家中,停放在院子中间距大门口十多米的过道上,钥匙在车上插着。6月24日凌晨,他发现了摩托车被盗。14、失主梁某的陈述证实,他在解放营子乡大五家村蒙古营子开商店。2016年9月5日夜间,他的商店被盗,丢失了两条”玉溪”牌香烟,一条零五盒”呼伦贝尔”牌香烟,两条硬”苁蓉”牌香烟,一条”人民大会堂”牌香烟,一条”黄果树”牌香烟和两坛”老村长”牌酒(是卖酒兑奖的奖品)。15、失主凌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5日中午,他在地里干活,当时把摩托车放在了地头,下午1时许,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另外,他被盗的是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市松山区彩虹桥西开”福通微型汽配门市”。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早上7时许,有一个人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牌汽车过来修车,当时那辆车挺旧,那个人亦未给他留钱,他怕修车后那个人不给钱,所以没有为那个人维修该车,车就停放在他的门市东边不远的地方,后来那个人也未来问修车的事情,亦未过来开车。另外,当时那辆”五菱之光”牌汽车前面挂着的是半个车牌,后边挂着车牌。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8月9日9时30分至10时50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对位于××旗居民王某1家的驴被盗杀的情况。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日7时50分至16时46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丁某的指引下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19、翁牛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1日9时40分至9时52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依法对丁某盗窃的白色”福田牌”无牌照农用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发还给失主刘某;2016年11月11日10时45分至10时58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依法对王某3持有的”五菱之光”牌银灰色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王某2;2016年9月8日8时10分至8时22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依法对在桥头镇北常胜村205国道西侧杜某家驴被盗后被宰杀的现场遗留下的无牌号红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发还给了失主凌某;2016年11月11日11时40分至11时55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在赤峰市××区耕地旁找到了丁某盗窃的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田某有;2016年6月24日7时30分至7时40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张某家驴被盗后被宰杀的现场周边一大沟内发现一辆红色”银翔”牌摩托车,并依法予以扣押;2016年9月24日10时3分至10时25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将停放松山区大营子牲畜交易市场内的被盗蓝色”金杯”牌农用车一辆(车牌号:×××)及车后箱内的一头驴依法予以扣押,将车辆和驴分别发还给了失主吴某2薛某。20、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及赤公(司)鉴字[2016]第0562、0735、0736、0805、0954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9月24日10时36分至58分,在徐振峰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被盗车牌号为×××的蓝色农用车内提取了白色袜子一双和饮料瓶一个备检;2016年8月23日10时30分至40分,在见证人李文军、杨继东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杨某家的驴被盗及被宰杀的现场提取了白色手套一只备检;2016年9月8日7时3分至31分,在姜明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杜某家的驴被盗及被宰杀的现场发现的摩托车内提取了摩托车方向把手擦拭物一份,并在现场提取了饮料瓶一个备检;2016年6月24日7时50分至8时27分,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张某家的驴被盗及被宰杀的现场提取了”苁蓉”牌烟蒂一枚,烟盒一个,并提取了在案发现场不远处沟内发现的红色”银翔”牌摩托车左车把擦拭物一份备检;2016年11月2日5时40分至5时46分,在李广军的见证下,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人员采用针刺蘸取的方式提取了丁某的血样一份备检。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经与赤公(司)鉴字[2016]第0562号物证检验报告比对,林家地组南侧山坳地面上的”苁蓉”牌烟蒂上获得的DNA来源于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经与赤公(司)鉴字[2016]第0735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比对,现场提取的饮料瓶瓶口上的DNA来源于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3、经与赤公(司)鉴字[2016]第0736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比对,现场提取的白色手套上的DNA来源于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4、经与赤公(司)鉴字[2016]第0805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比对,现场提取的白色袜子和饮料瓶瓶口上的DNA来源于丁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1、翁发改价认字[2016]133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所盗窃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9628.00元。22、(2006)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2009)林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丁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0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赤峰市林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3月13日减刑释放。23、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盗窃后遗弃在××旗内的红色”银翔”牌摩托车一辆,暂未联系到报案人,案件正在进一步核实中;2、在检查吴京车辆时,未发现车里有作案工具;3、被丁某丢弃在大沟内的被盗摩托车正在作价格鉴定。2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丁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5、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他因没钱,便想出了偷驴扒驴皮卖钱的想法,因当时没有交通工具,他就想先偷一辆摩托车。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自己来到松山区北洼子村的大棚中间,在一个大棚房子的边上盗窃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第二天,他到头道街的一家卖厨具的商店购买了一把尖刀,在土产日杂商店购买了两个纤维袋子。两天后,他带着上述物品骑着摩托车来到了乌丹镇,由于走错路到了一个村子,把摩托车停在了村子东边的一个沟边,天黑后他进入村子,发现一家没有大门,便进入院内盗窃了一辆红色摩托车,该车后面带着一个深绿色双挎兜,他就把该摩托车骑到了其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把尖刀和纤维袋子装入了那个双挎的兜里。晚上10时许,他步行进入村子,在一家院里的驴圈内盗窃了两头毛驴,把毛驴扦到了摩托车处,把两头驴都杀死了,扒了一张驴皮,并割了五、六斤驴肉,去赤峰大营子牲畜市场把驴皮卖了,得款2000元。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又到松山区北洼子种大棚的地方,在一个仓房内盗窃了一辆弯梁摩托车。第二天上午,他骑着该摩托车从赤峰向北走,在一个玉米地边上盗窃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他骑着新偷的摩托车向北走,在一个葵花地边上盗窃了一头毛驴,他把驴杀死后扒皮,并割了四、五斤驴肉回到了赤峰,在大营子集市上把驴皮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年轻人。几天后,他骑着摩托车沿205省道从赤峰向北走,在一个玉米地边上盗窃了一头毛驴,在玉米地里将毛驴杀死后扒皮,并割了四、五斤驴肉,在赤峰大营子畜牧市场以2000元的价格将驴皮卖掉。几天后,他骑着摩托车过了乌丹往北走,在路西的高粱地边上盗窃了一头毛驴,在高粱地里将毛驴杀死后扒皮,在大营子畜牧市场以2000元的价格把驴皮卖了。几天后,他骑着摩托车沿205省道到了桥头镇,然后从桥头往解放营子的路走,下午到了一个村,晚上10时许,他在该村一家院里盗窃了两头毛驴,将两头驴杀死后扒皮,并分别在两头驴身上割了四、五斤肉,在赤峰大营子畜牧市场以4700元的价格将驴皮卖掉。后来,他骑着摩托车走到了桥头镇南面,他在路边盗窃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把面包车开到了彩虹桥汽车站对面的一个修理部,让修车师傅修车,到现在也没有去修理部。几天后,他骑着摩托车从桥头往解放营子去,在路边的一个商店买了一盒烟,在距该商店七、八里地的村子路边盗窃了一辆蓝色农用汽车。晚上11时许,他又路过该商店,在商店内盗窃了一些烟和两瓶”老村长”牌白酒。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他骑摩托车过了桥头镇往北的一个村子,晚上11时许,他在该村的一家院子里盗窃了一头驴,把驴牵到了一个树林里,将驴杀死后开始扒皮、割肉,后来听到摩托车声,他就跑了。凌晨2时许,他在桥头镇北加油站附近公路的东侧盗窃了一辆农用车,把车开到了赤峰,停放在了向阳小区平房区的一个胡同内。2016年9月20日,他开着盗窃的那辆蓝色农用汽车去了克旗宇宙地,晚上10时许,在一个村子内的沟边盗窃了一头毛驴,他把毛驴装到车上去了大营子牲畜市场。有几个人在市场内把他围住问该车是谁的,在争吵的过程中,他趁乱跑了。另,丁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失主张某人民币11457元;退赔郭某人民币7638元;退赔王某1人民币8911元;退赔李某人民币8911元;退赔杨某人民币15965元;退赔杜某人民币7638元;退赔梁某人民币1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树伟审 判 员  刘抒阳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洪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