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赵邦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赵邦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596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008212。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世平(特别授权),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川灵(一般代理),女,汉族,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公司员工。被告赵邦兰,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邦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本案起诉。本院认为,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远西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