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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桂英、张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英,张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7号异议人吕桂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军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林与被执行人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桂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桂英称,异议人已是年迈八十岁的老人,体弱多病,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只是依靠工资卡中的这点费用来维持基本生活,工资卡被冻结后异议人便陷入了困境,请求给异议人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桂英在该行2010110001607849的工资账户,吕桂英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吕桂英的工资卡欠妥,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原执行措施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冻结吕桂英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20×××49账户存款为对吕桂英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20×××49账户保留吕桂英生活必需费用,余额部分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