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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503号原告:王威。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