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战铁兵与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铁兵,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554号原告:战铁兵,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幸福街**号。被告: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弓棚镇镇内绿鼎蔬菜种植园。法定代表人:王艳。原告战铁兵与被告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战铁兵、被告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铁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资及收益8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出资合作协议》,原告为被告出资200万元用于蔬菜种植园项目建设及经营。2010年11月22日签订《出资合作补充协议》,又追加投资100万元。于是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原告投资后,被告经营效果良好,取得了预期收益,但考虑到扩大生产规模,被告没有按约定返还投资和收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双方算账,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及收益634万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应该返还给原告投资及收益850万元。由于被告不能按约定返还投资和收益,双方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终止了合作经营。原告投资和收益转为债权同时约定分5次返还债权850万元。第一次返还50万元,时间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被告没有履行。加上被告蔬菜种植园已经停止经营,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债务850万元。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辩称:事实清楚,我现在给付有问题,对事实和理由都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出资合作协议》,原告对被告经营的日光温室项目被告出资200万元,合作期限为三年,三年固定经营回报330万。因项目经营效果良好,2010年11月22日原告追加投资100万。2016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协议,经双方对账,被告应给付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850万元,约定被告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但被告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资合作协议》、《出资合作补充协议》、《协议》、收据、《收条》被告的自认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提供的收据及收条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合同接触后,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返还本金及投资收益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站铁兵投资本金及收益8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650元,由被告吉林省绿鼎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学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