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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朱某、朱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7)甘0722民初1877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当事人打印份数:4份主办单位:新天法庭案件承办人:李学春拟稿人:李学春印刷人:赵丹标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722民初1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胥志,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某,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朱某,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朱某,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朱某,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被告朱某、朱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民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