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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沅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沅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41号原告: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北京路井巷新村72栋三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31290B(1-1)。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玉玲,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沅方,女,192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沅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