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1、姚某某等与杨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姚某某,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234号原告:杨某1,男,193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姚某某,女,1933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杨某2,男,1956年8月7日出生,回族,北京铁路局天津供电段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杨某3,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标准件分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杨某4,女,195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邢台地区。原告杨某1、姚某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杨泉根、姚文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1、姚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