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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仕勤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倪仕勤,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仕勤,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席有良,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倪仕勤,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莆田××仙游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之一的原审被告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