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南路*号第*幢。组织机构代码:78566875-5。法定代表人:陈晓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2380-8。代表人:熊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育英路***号第*层南首。组织机构代码:25449876-9。法定代表人:苏荫省。原审被告: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蟠凤村(温州育英国际实验学校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7931079-5。法定代表人:熊雪影。原审被告: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532766-1。法定代表人:熊雪影。原审被告: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号财富中心***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9182-3。法定代表人:苏荫省。原审被告:苏荫省,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熊雪影,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吕章,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陈杰,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何丽貌,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及原审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