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志强审判员 张 勍审判员 史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