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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存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冉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天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冉存义,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种田乡五星村吴庄社,住该社35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存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存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冉存义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5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利随本清。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