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天文与蒋永财民间借贷纠纷(918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文,蒋永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1555号原告:周天文,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蒋永财,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天文与被告蒋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文,被告蒋永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天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3307.50元,并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按年利率5%承担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周天文撤回要求被告蒋永财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债权债务人关系。被告在原告所辖村组修建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在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做工。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3307.50元,因被告资金困难,原告将其工资借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偿还,被告再三推诿。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如诉讼请求。被告蒋永财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借款也用于经营鱼塘,但鱼塘的鱼被人偷了,鱼塘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以没有钱偿还。本院认为,周天文将其本应领取的工钱3307.50元借给蒋永财,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经周天文多次催收后,蒋永财至今未偿还。据此,原告周天文要求被告蒋永财偿还借款3307.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永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天文借款33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蒋永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