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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住华亭县。2013年9月18日、11月18日两次因吸食毒品、打架斗殴被华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8月12日因抢劫、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韩某在××县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哈某、糟某2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华亭县麻池小区1号楼门口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糟某2、哈某证言;书证华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公司平凉分公司187XXXXXXXX号电话通话清单;本院(2014)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韩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