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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鄂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对原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