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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本川、张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本川,张华娇,朱迎春,李作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710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川,系田庄支行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本川,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华娇,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朱迎春,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作群,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本川、朱迎春、李作群、张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