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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正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正东,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电工,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何正东酒后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零陵区潇水西路由西往东西行驶,行经零陵区潇水西路东风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20.2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87mg/100ml;《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正东驾驶的两轮车隶属机动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正东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36.8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正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正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正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广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